本报讯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节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01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电价标准。
新的电价调整政策将原有的非居民照明和非、普工业电价进行了合并,统称为一般工商业,并适当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价差。本次电价调整,除居民照明用电未作调整以外,其他电价水平均有所提高,其中原执行的非、普工业电价提高幅度较大,农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略有调整。
调整后的电价,按电压等级分类后,低压网改到户、不满千伏、1-10千伏、35千伏以上的用电价格为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度0.5469元、0.5469元、0.4929元、0.4929元不变;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分别为每度0.7335元、0.7335元、0.7295元和0.7135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分别为每度0.514元、0.514元、0.507元和0.49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