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住房中心获悉,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及还贷政策有变更。
按照规定,凡贷款购房者在还款期内,每年11月份可提取不超过当年还款额的个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首次提取以不超过贷款额为限)。自2008年起调整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将原规定的仅限于每年11月份集中提取调整放宽为每年10月和11月均可提取,每人每年允许提取一次的政策不变。同时,为避免集中办理排队拥挤现象发生,为群众提供优质和谐的服务环境,对贷款职工比较集中的单位采取事前预约的方式办理,相关单位需在集中办理时限内与住房中心提前预约。
此外,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借贷行为,满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前还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在借款之日起期满一年后提出提前部分还款或还清全部贷款的申请。申请部分还款的,还款金额为1万元起的整数倍,申请提前还款时间限定在每月1日—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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